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做到依法、逐级、文明、理性、有序。若以非法的、过激的手段信访,以致侵害他人权利,扰乱政府行政管理、社会公共秩序的,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近年来,多地公安机关对违法信访行为重拳出击,以下几个典型案例值得警惕:
案例一:不满处理意见,再次以访施压
背景: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信访人彭某某,2021年开始多次走访反映土地问题。经属地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认定该诉求属于不合理诉求,并多次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其释法明理和思想疏导。
违法行为:彭某某在承诺息诉罢访后,仍执意再次越级走访,以访施压,严重扰乱正常信访秩序和工作秩序。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相关规定,赛罕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彭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案例二:反复越级上访,终成“阶下囚”
背景:河北大名县霍某自1999年起,以“村委会公章造假”为由,多次到市、省、北京上访。2011年信访终结后仍串联村民缠访,甚至在敏感节点煽动闹访。
违法行为:信访事项已终结仍拒不接受,持续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组织多人串联上访,形成群体性事件风险。处理结果:2018年霍某被刑事拘留,最终因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获刑。法律依据:《刑法》第290条: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三:以跳楼相要挟,逼迫政府妥协
背景:河北涉县王某因宅基地纠纷,多次进京非法上访。在诉求解决后,仍以跳楼自杀威胁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
违法行为:利用极端行为要挟基层组织;签订息访协议后反悔并继续施压。处理结果: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法律警示:《信访工作条例》第20条明确禁止以缠访、闹访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威胁公共安全将面临刑事追责。
案例四:煽动群体聚集,破坏社会秩序
背景:威海曹某某等4人因房屋征收补偿不满,在政府明确答复后仍多次进京越级上访,意图通过群体聚集施压。
违法行为:组织多人串联上访,形成非法聚集;在公共场所扰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处理结果:4人被行政拘留,其中首要分子面临刑事立案调查。政策依据: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组织非法聚集可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
违法信访的四大法律红线
越级上访:应逐级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越级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扰乱秩序。
缠访闹访:在机关门口滞留、拉横幅、辱骂工作人员等,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
以访施压:借信访谋取不合理利益(如高额补偿),涉嫌敲诈勒索或寻衅滋事。
网络造谣:编造虚假信访信息在网上传播,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正确信访指南
依法逐级:通过本地信访局、12345热线等渠道反映问题,避免跨级投诉。
证据充分:收集书面材料、录音录像等,确保诉求有据可依。
理性表达:拒绝肢体冲突和过激言论,可参考“三段式”材料结构(事实+法律依据+诉求)。
及时止损:若信访终结决定已生效,应通过司法途径申诉,而非重复上访。
违法代价:一人违法,三代受影响
个人后果:行政拘留(10-15日)、刑事拘留(最高7年有期徒刑);
家庭影响:违法记录影响子女考公、参军、入党等政审环节;
社会成本:扰乱秩序导致公共资源浪费,最终损害全体公民权益。
结语
信访的本质是“为民解难、为党分忧”,但绝非“法外之地”。公民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唯有法治与德治并重,才能实现“事心双解”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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