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信访工作条例》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5-05-01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信访工作条例》在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2025年是《条例》实施三周年,也是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关键之年,其围绕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职责任务、处理程序、监督体系等进行顶层设计共6章50条,下面让我们一起回顾与解读《条例》重点内容吧!

 

01 《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信访工作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02《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条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对信访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及工作要求等作出规定。

(二)信访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确立党领导下的信访工作体制和格局,明确党委、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以及各方力量在信访工作中的定位和职责,同时明确了信访工作保障措施。

(三)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明确各类信访事项提出、受理、办理的形式、渠道、程序和方式,体现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处理信访事项不同的程序要求。

(四)信访工作监督体系。健全信访工作监督机制,对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03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04信访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提出信访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05各级机关、单位应为信访人提供哪些便利?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06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会受到打击报复吗?

不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07信访人以什么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08信访人可以利用虚假材料歪曲事实、诬告他人吗?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09信访事项如何办理?

(一)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建议意见对改进工作有贡献的予以奖励。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不得将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人等。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四)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10信访工作如何监督与追责?

(一)信访考核是领导干部考评的重要参考。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推诿敷衍拖延信访办理将严肃问责。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1.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2.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3.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4.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三)对信访人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将严肃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2.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3.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4.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5.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6.打击报复信访人;

7.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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